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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原合肥某工厂的退休职工。 年,由于工作场所的厂房被拆毁,李先生被分成了一套住宅。 多年来,李先生的老伴和儿子一家住在新房子里,老伴照顾他们,做家务,李先生一个人在外面租房子住。 为了家庭的和平,李先生对此什么也没说。 后来,因为面临租房子拆迁,小李说想住,但是媳妇怎么也不同意。 没办法,小李只好继续在外面租房子。 年,小李的孙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媳妇觉得和婆婆住在一起有很多不便,婆婆也要求搬出去。 面对越来越多媳妇的要求,年初,小李将儿媳妇以起诉书告上法庭。 年5月,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子媳归还父母家。

专家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于本案中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采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拥有或者租赁的住宅,儿童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李先生有权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子里,李先生的儿子儿媳无权占有那所房子,也无权让李先生夫妇住在这里,其行为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有权将房子归还给儿子的儿媳。

“子女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专家警告说,作为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忍耐”不是处理问题的明智选择。

黄雅红韩亚云本报记者方偲

标题:“子女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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