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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李某购买了3箱某超市——企业品牌的葡萄酒。 每箱6瓶,每瓶售价19.8元,生产日期为每年5月13日。 购买后,李某在产品标签上指出该葡萄酒的原料为葡萄、饮用水、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甜味剂、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钾、苋菜红、卡卡 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采用GB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该超市,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物款356.40元,并以10倍支付赔偿金35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葡萄酒中添加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公司,应当知道或者知道这个标准,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退还购物款356.40元,并支付赔偿金3564元10倍。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客户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最初的责任制,先行赔偿,不承担责任。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的10倍或者3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为1000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证书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对客户造成误解的瑕疵的除外。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选择向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酒的超市主张权利,该超市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制,先向顾客赔偿。 这家超市是一家专门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公司,由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销售相关的质量标准,法院判决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经营者十倍赔偿”

作为客户,首先要有维权意识,养成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保存购物凭证的习性。 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后,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经营者互不负责或者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客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经营者,必须熟悉自己销售的产品的相关质量标准,不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经营者向客户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在追偿过程中,必然会消耗巨大的能量和价值成本,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陈林

标题:“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经营者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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