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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在周湖造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最高说明责任或者责成负责人辞职… … 3月30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徐恒秋作出了《关于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证明》。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

结合国家明确的巢湖流域年水质评价目标要求,目前巢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和总氮距离控制指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徐恒秋介绍。

《条例》年修订以来,巢湖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问题,《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或修改,与巢湖水污染防治相关的制度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她认为,这需要编纂《条例》,完善巢湖水污染防治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通过拟订文案,加入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围湖造地的条款。 此外,除了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外,还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废水中的氮、磷等污染物 其中,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不低于本项目氮、磷等要点水污染物质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

一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文案的编制包括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变更湿地用途、占用湿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水污染活动等,一级保护区内有三种禁止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设施等,必须建设污水治污设施,解决产生的污水,达到引水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治污设施,集中解决,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其中,合肥市人民政府确定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向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巢湖流域城市污水解决厂和工业领域的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该限值严格于国家标准,处理了巢湖水华高发、湖体富营养化问题。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的污染建设项目,将被罚款50万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被责令拆除或关闭。

排放未取得污染许可证的直接或间接污染,责令修改或限制生产、整顿停产,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让最高负责人或负责人负责并辞职

根据修订案,巢湖流域实行湖长制、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河长制体系,分阶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等工作。

要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变更目标的地区,省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本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协商,停止批准新的要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就情况向社会公开

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作出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记录、记录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或者除名处分,其首要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辞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未完成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给予行政许可、为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未按规定发布水环境质量新闻的、未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落后技术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标题:【要闻】皖拟出台最严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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