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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禁止合肥市城区范围内活禽交易的同时,不得设立禽肉屠宰厂(场),擅自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月17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合肥市家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已正式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市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与以往《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全面禁止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活禽交易。

根据该意见书,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辖区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饲养、销售、屠宰或加工活禽,运输活禽,使车辆进入上述区域。 这些禽产品交易市场包括禽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禽产品交易区、禽产品零售店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鸟类屠宰厂(场)的设置做出了规定:不得在本市城区设立鸟类屠宰厂(场)。 禽肉屠宰厂(场)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化验室、屠宰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输工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建立开展屠宰禽产品卫生检测和无害化解决能力的禽肉进厂(场)检验登记制度,检验动物检疫说明、畜禽标识,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的产品屠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要求,并出厂执行禽肉产品流通新闻追溯体系(场) 不得销售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禽制品。

屠宰后的禽制品需要可以追溯

如果禁止活禽交易,合肥市民该如何购买鸟兽产品呢?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家禽产品交易纳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并实行追溯系统。 外来活禽进口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比较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说明,并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检验。 检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在活禽屠宰场屠宰。 禽产品交易实行证书入场制度。 集中屠宰、冰鲜上市的禽制品必须持有检验检疫说明书、检疫标志(足环)和流通追溯单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禽产品交易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预案体系,统筹规划禽产品交易市场和集中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和督促禽产品冰鲜供应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家禽产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负责家禽产品交易主体的资格登记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家禽产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家禽产品防疫工作,负责家禽产品的集中屠宰监督管理,对上市禽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并打上追溯功能的检疫标记(足环)。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禽肉产品交易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督促和指导禽肉产品交易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商务行政部门建立禽产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推进冰鲜禽产品供应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禽产品流通新闻追溯体系。

【要闻】合肥城区或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设立随便活禽交易市场最高惩罚3万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禁止活鸟交易的区域内设立活鸟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鸟交易的,需要受到处罚。

擅自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菜市场、商场、超市和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内,购买活禽饲养、销售、屠宰、加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倾销活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未检验检疫说明或检疫标志(足环)的禽产品,农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禽肉屠宰厂(场)的经营者、禽肉产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肉产品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要闻】合肥城区或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该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市民可以在年5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hfcscc@126提交意见和建议。 合肥新闻全媒体记者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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