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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商会条例》。 作为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批商会条例,该条例填补了全国商会注册、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立法的相关空白,促进我省商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商会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2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领域管理和市场管理的重要支撑,是连接政府、民营公司和市场之间的桥梁。 长期以来,中国商会的运行管理法治缺乏保障,商会成立标准混乱,日常运作不规范,不利于商会健康快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商会条例立法被纳入了新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逐一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由常委会相关事业机构主导起草《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 经常务委员会第六届会议、第十届会议审议改编,形成的《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不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履行注册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政府快速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商会进行领域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条例要求商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商会必须重复党的领导,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商会实行会员制,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商会章程的规定,完善以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商会章程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独立活动。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董事长来自同一机构。

条例对商会活动进行了必要的引诱规范。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领域标准的制定,开展领域调查、统计,收集领域新闻,提出领域快速发展建议。 我省商会要积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建立产业互补、领域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更优质的一体化和快速发展。 商会应当根据需要为会员提供推广法律法规、领域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服务,不得有乱摊派钱、强迫公司入会等行为,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会员诚信 (柳文)

标题:【要闻】安徽省诞生全国首部省级商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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