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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生活救济(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1)目标任务

年,我市48831名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提供生活救助。

(2)补助金的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给予了基本的生活救助。 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4)政策联系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领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金。 符合残疾人两个补助金条件,同时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助金(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领取任意一种生活补助金(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

领取工伤保险的生活护理费,被纳入贫困抚养保障的残疾人不接受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申请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需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县级残联考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财政部门以“漫画”形式发放补助金到被补贴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注明“残联”。

动态管理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对象,按照程序定期研究和及时调整补贴对象。 组联处

标题:“2016年生活救助项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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