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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市政府在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上审议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我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到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各项保护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为每个孩子建立“登记簿”

保护留守儿童,首先要加强家庭保护主体的责任。 《意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应当尽量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由父母一方留家照顾。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 村(居)民委员会判断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认为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予以纠正,被判断的被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村庄备案,监护未满16岁的儿童不得脱离单独生活。

并确保受委托监护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精神关怀等方面履行监护责任和照顾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委托人反映,并经常与外出务工人员沟通,多见面,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村(居)民委、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的旅行监护职责情况,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警告、制止的情节造成严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为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怀的精准化,我市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怀保护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善的新闻登记簿,实施个人档案,进行分类动态管理,每季进行审计,及时更新。 教育部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应当为新闻登记簿的建立和审计提供服务。

建立监护干预机制防止家庭暴力

针对儿童遭遇的家庭暴力和虐待现象加强监护干预机制。 《意见》确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顾状态下面临危险,接受教育不改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望,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 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待遇

留守儿童的根源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不能照顾孩子。 对此,我市将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民工家庭提供越来越多的援助支持。 为了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落户、提高就业能力、住房供给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开采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保护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更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租赁实物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诉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生活居住、日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援助,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普遍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按照“两主、两个纳入、三个相同”的要求,全面消除子女搬迁中的就学障碍,保障子女搬迁中义务教育的同等待遇。

本报记者王弘毅

标题:“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独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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