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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则的决定》已经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

10月17日

现决定制定《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两条规则如下。

一、《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0学,其中专业课一般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

二、《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编撰“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墓地以外建造墓碑、土葬应当火化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

本决定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将根据本决策妥善制定并重新公布。

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 199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表了年11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编纂《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后的年10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编纂《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开拓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省、下属)各级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适用于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对教育工作者实施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继续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经验的交流和表彰 全市高级研修班的组织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事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管理事业。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和各部门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复印件和形式

第六条继续教育复印件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结合本单位员工需求等现实情况加以明确,达到可比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最新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承担本领域、本部门的重大科研课题,并逐渐成为本部门的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首先学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最新理论知识,拓展知识面,培养独立处理许多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业务的核心。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的学习和实际技能培训,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岗位的适应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多次理论联系实际,必要时教育,注重实效,根据灵活多样的大体、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复印等具体情况,其形式以业余自学和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培训为主,统一安排在本单位,培训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必须在每年90学时以上,其中专业课一般在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实施体系。 继续教育首要依靠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首要基地,高校要逐一发挥自身特点,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文案,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认定综合性和专业性继续教育中心。 各培训基地完善教育条件,保证教育质量,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必要的教育费用。

第十条继续教育教师按照专业兼职的结合,除了以兼职为主的大致配备少量专职教师外,还可以聘用本专业技术行业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使用多渠道、多渠道筹措。 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公司可以在规定的员工教育经费和税后留存收益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以在自己的资金中列支。 各级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业务经费,每年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继续教育对象登记制度。 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培养、评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的评价结果将成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的必要条件。 在实施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不能继续雇佣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统一安排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接受检查评价。 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习期满,个体应当提交学习成绩报告,由学业单位进行学习鉴定并填写继续教育证书。 各部门可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资料。

第十五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批评教育,不报销或者解聘学习费用,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没有不服从本机构继续教育事业安排的正当理由;

(二)未经机关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结束学习;

(三)脱产学习期间违反学校办学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修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拒绝修改或者批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证明登记作出虚假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标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撰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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