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952字,读完约15分钟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和废除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年4月2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联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编纂《安徽省邮政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废除《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一、编纂《安徽省邮政条例》

增加第四条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向依法设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编纂《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一)将第一条的法规变更为行政法规;。

(二)删除属于第四条的法制事业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事业。

(3)编制第六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为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4)删除第9条。

(五)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制改为省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变更编制: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调查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许多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

(7)删去第26条。

三、编纂《安徽省农村道路条例》

(一)不得将第三十七条的制定变更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道路路面的机械器具,在农村道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农业作业需要在农村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为了执行任务需要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但是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农村道路受损的,应当根据受损程度进行补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可能损坏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村庄道路面的机械器具在村道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纂《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市、县撰变更为设区的市、县级。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编撰: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编撰第28条第1款:蚕种必须进行检疫。 蚕种检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说明书并打上检疫标记。 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制作:变更为实施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供检验的样品应当按照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疫。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编制变更为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法规的制定变更为行政法规;。

(二)编制第十一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堵塞既有河道的沟叉,使蓄水湖池的坑洼沉淀,废止既有防洪堤。 确实有必要填补或者废除的,必须得到城市生活人民政府的批准。

(三)编制第十二条第一款:防洪工程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自来水单位建设和管理。 堤岸的林木不得随便砍伐。 砍伐护岸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的缴纳占有补偿费。

(五)第二十四条改为二类,变更加注:在洪泛区、行洪区、蓄水洪区内,必须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 确有需要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评估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洪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洪区、蓄水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方案。 建设项目生产或者采用的,其防洪工程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六)将第三十三条的编制变更为制定和批准水库、水电站、水库等工程汛期的运行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变更为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8)删去第五十三条。

(九)将第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五十三条,第六款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 10 )删去第55条。

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办法》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改为二类,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建设水电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川、湖建设水的工程,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涉及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地区和领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水库、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为建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破坏现有水电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但是,原工程设施为违法工程的除外。

(二)将第二十三条的编制变更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编制如下: (三)在河道滩涂保管材料,建设设施;

删去第五项。

(四)编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审查、发证。

(五)将第三十条的编撰改为:下列情况下,无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池塘、水库中的水;

(二)进行家庭生活和理发散养、饮用牲畜等少量取水的

(三)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取水(排污),以保障矿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临时紧急取水的;

(五)为维护农业抗旱性和生态与环境需要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制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7)编制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影响河道洪水、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序运行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饮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八)拟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建设第一款、第二款记载的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修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删去第五十一条。

七、编纂《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一)第二十一条的编制:中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有防洪评价报告。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编制为:需要利用堤顶、堤顶、水闸、防渗墙台或者防洪堤地兼任道路的,水利工程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路面(包括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 水工程管理机关负责日常巡逻,定期进行堤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型车辆的通行。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删除第36条。

八、编纂《安徽省抗旱条例》

(一)编制第十一条第二款:淮河以北地区应当鼓励雨水收集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维持浅层地下水开采平衡。 开采中,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 地下水限制采区确实需要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一条的市、县撰变更为设区的市、县级。

(3)删去第24条第2款的第(1)、(3)、(5)项。

(四)编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应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为本级财政预算配置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的投入。 遇到严重旱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性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本级财政所需的抗旱资金。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三十条第七款的。

(6)第31条将中深层地下水编撰成中、深层地下水。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水工程经营者不遵守抗旱指挥机构用水日程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删去第三十七条。

9、编纂《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一)变更第三条的编制: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一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大体情况。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三)将第三十六条变更为第三十七条,制作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排放不达标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采用灭绝性方法捕获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捕获物、捕获工具和非法所得,有捕获物价值的两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有猎物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捡动物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编纂《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

(一)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编制为: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二)对第三十三条的编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采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编纂《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一)编制第三条: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人为本,以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根本。

(二)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编制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乡规划、镇规划和村规划。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拟订变更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十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一)编制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一规划场地,规范其行为,在滑坡、滑坡红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挖土、采石等可能水土流失的活动

(二)编制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在水土流失防治点和积分管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破坏地形等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生产建设项目。

(三)编制第二十条第二款: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检查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采用。

十三、编纂《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的法规变更为行政法规;。

(二)删除第七条第三款的地矿、乡镇公司;。

(三)第十条第二款的编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维修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纸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协同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工业废水或

第二部分: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废物、油类、有毒废液、酸液、碱液和含病原体废水。 禁止在水体中浸渍或清洗贮存有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品和车辆。

(6)限制第34条中的或其用途。

(七)将第四十一条编制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编纂《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编制变更为: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根据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纳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四十八条中可以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改为可以罚款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此外,还改编了上述法规中的一点文案表述:将立法目的中的撰者改为乡镇,将赞助部门表述中的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有关部门,将单一部门的撰者改为部门,或者将撰者变为对应,须、必须撰者变为对应,并可将撰者变为关联。 用汉字数字表示百分比、倍数、时间、长度等计量数值的数字,连续项按照x条x项至x项表示,调整了条文顺序。

[/s2/]十五、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s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邮政条例》《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保护条例》 实施《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办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将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纂,并重新公布。

标题:【要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策

地址:http://www.0551qiaojia.com/xwzx/8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