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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合肥计划建设18家再生水厂,预计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30%以上。 最近,《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1 :对何时何地使用再生水很讲究

根据新规,今后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解决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将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采用。

新规还确定了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采用再生水的情况。 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洁、建筑工程、公共厕所冲洗等用水; 冷却用水、清洗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计划用水户不利用再生水时,节水管理机构根据可用数量减少其计划用水量。 具备采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完全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增加取水许可。

亮点2 :为了避免浪费,实施有偿录用制度

记者从建设单位获悉,为保护水资源,合肥计划建设18个再生水厂,形成包括王小英、蔡田铺、十五里河和西部集团污水解决厂等在内的12个再生水利用系统,预计年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30%以上。 根据规定,必须在再生水管网、供水机等设施的外观上设置明显的标志,在供水机与景观环境的出水口标示非饮用水。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与公路建设相协调,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因为市民在采用再生水方面也不能浪费,而是实行有偿采用制度。 使用再生水的客户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自来水管道费。 再生水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基本,结合再生水的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加以明确。 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财政、水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手续制定。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水,再生水厂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 因再生水管线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客户。

亮点3 :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被罚款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体都不得实施威胁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例如,水利用设施的占有压、拆卸、铆接、移动; 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 私装、改造、结算水表破坏或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连接再生水配管和饮用水配管的再生水利用设施丢弃垃圾和残土等废弃物。

采用再生水不采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消除危害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吴奇

标题:【要闻】合肥拟建18座再生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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