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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记者从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获悉,《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编撰稿进一步编撰。 修订版现在有7章42条,与之前相比强调了对饲养犬的严格管理。

关于犬的免疫和注册,此次改编规定增加积分管理区域的养犬种类,积分管理区域限制每户1只,不得饲养藏獒等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在养狗登记处理中,规定公安机关要统一标示,增加了注明养狗和狗的相关新闻。 另外,草案第17条、第19条关于个体、单位养犬申请资料的规定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由法规规定,不得删除。

在管理体制上,充实了相关部门的作用。 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推广; 养犬注册和狗牌发行; 建立养犬新闻管理系统根据受理管理犬收容场所违法养狗行为举报的法律调查养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放纵狗胁迫他人等违法行为。

并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对犬狂犬病进行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必须取得犬饲养场所、隔离场所和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监管犬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查处违法行为。

修正案着重于养犬者的行为规范,规定此次增加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犬死亡时应送到无害化解决场所解决。 另外,规定增加禁止带入狗的场所,在禁止狗进入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识,导盲犬和辅助犬等辅助犬和事业犬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方面编纂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增加了罚款幅度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带狗外出、戴标识、系牵引带、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有禁入标识的区域、不私自解决狗尸等行为的罚款也有所增加。

标题:【要闻】合肥要点管理区域不得饲养藏獒等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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