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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大致通过《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此次《条例(草案)》广泛听取了公众意见,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

逃票三次以上进入信用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进行政府定价,实施动态调整。 《条例(草案)》确定,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乘客必须购票或持比较有效的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机构的检查。 乘客坐过站时,离开车站前必须积极补充超重部分的车票费。 在城市轨道交通收费区停留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当以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办超时车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机构对乘客没有乘车证明或者支付证明的,持有无效乘车证明的,持有伪造的优惠乘车证明的, 持单程票出站的、未强制出站的,可以按出门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票,领取5倍以下的补票。

《条例(草案)》还规定,冒用他人乘车证明、采用伪造、改造的乘车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逸三次以上的,逃逸新闻将按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新闻平台。 因故障或突发事故等原因地铁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在7日内办理取消手续。

电子烟也属于地铁禁烟的范畴

在地铁站显眼的地方,公示了禁止携带的品种目录。 在车站、列车车辆和其他地铁设施中,禁止乘客有可能影响或影响运营秩序、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其中,禁止吸烟还包括“电子烟”。

具体来说,禁止行为包括吸烟(包括电子烟)、点燃明火、吐痰、溺水、乱吐口香糖、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拉客、乞讨、技艺和歌舞表演、荒废、销售或分发、报纸、新闻 携带宠物、家畜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下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或有严重异味,或外表尖锐,或污损设施设备,或容易伤害他人的物品进站或乘车。 采用在车站收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特殊疾病患者饮食除外)的滑板、滑板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汽车等代理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汽车除外)。 自由涂鸦、描写、粘贴、悬挂等。

不解决乘客投诉最高罚款1万人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方法,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解决结果通知乘客。 《条例(草案)》确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解决乘客投诉,最高罚款1万元。 而且,如果乘客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妨碍运行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方面,乘客发生吸烟等“禁止行为”的,经营单位可以制止、制止,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不遵守制止、制止的,根据禁止行为,根据情况处罚20~500元。 发生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经营单位应当制止和制止,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罗敏

标题:【要闻】合肥将立法为轨道交通保驾并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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