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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假名)夫妇于年9月与郭某(假名)签订了租赁合同,全家借在这里。 其中一人是陶某夫妇的三岁女儿。 据说这个出租住宅是经济适用房。 10年10月,一名3岁女童从室内坠楼,受重伤死亡。 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得知当时女孩的母亲在屋顶晒衣服,把女孩单独放在家里,女孩在家里的客厅搬凳子去窗户玩,不小心掉在楼上了。 陶某夫妇认为房屋未安装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将郭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损失30万人以上。

租赁房没有安全录用的危险出租人,女孩也没有监护责任

郭某主张,他没有改变房屋状况,没有设施安全隐患,也没有管理不善。 女孩坠楼是父母没有履行监护的责任,和他租了房子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租赁给陶某夫妇采用郭某管理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符合安全录用标准。 陶某夫妇在录用期间是该家的管理者和实际录用者,女童和母亲两人在该家时,母亲离开,使女童完全脱离监护监管范围,将女童坠楼。 郭某出租的房子没有安全采用的危险,女孩子也没有监护责任。 因此,郭某没有过错,也不承担特别的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陶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

标题:【要闻】女童家中坠亡 家长起诉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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