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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古建筑可以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景点、民宿客栈,但如果用作经营场所,则需要将经营收入的10%用作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费用。 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惠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将6月第2周定为推广保护周

目前黄山市境内有不可移动文物8032处,大部分未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惠州古建筑保护得比较差,损坏、年久失修、失窃不止,现状堪忧。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长荫表示,本条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规定,设定了违法处罚标准。

条例首先明确了受保护的古建筑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被列入保护名单的各类建筑物。 为此,黄山市惠州古建筑实行名录管理,由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列入名录的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并且明确了每年6月的第2周是古建筑保护推广活动周。

条例保护的古建筑不仅有祠堂、民居、鸟居、寺院,还有古水系、古码头、古道、古井、古水库等,建筑还包括斗拱、藻井、拉门、扁额等木构件,包括鼓石、吻兽、柱基等基石的构筑,为古建筑

古建筑要从黄山搬迁必须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条例规定不进行古建筑的禁止性行为,如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损害建筑保护的工程建设和爆破、挖掘、发掘等,特别需要的应当报批,制定保护方案。 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禁止指定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和景观的8种行为,包括拆除、储存危险品、填埋古井、非法建设等,也不允许在古道上挖掘石料、覆盖路面。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公司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古建筑有损坏危险的,保护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加固,并向当地政府或者街道处理、文物部门报告,未尽到维修义务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督促。 古建筑需要迁移保护的,由当地文管部门审查后报告批准,搬迁到黄山市的,须报黄山市政府批准。

古建筑的生意收入按10%保养

在保持古建筑历史风貌和现有结构的情况下,黄山市还鼓励在古建筑内开设博物馆、图书馆、惠州民间艺术、非遗传学习场所等公益性机构,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景点、民宿客栈等文化产业。

但是,古建筑建成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取10%以上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力量鼓励通过出资、捐赠、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记者于巧妮

标题:【要闻】徽州古建筑用来“做生意” 营收10%要拿来做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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