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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工资不足逃跑了,还是不配合调查? 劳动者可以根据单方面提供的工资金额等证据认定拖欠工资的事实,恶意回避、拒绝配送? 今后,是否有能力支付可以通过电子方法发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劳动报酬,但是否存在恶意? 今后这条路也不能走了。

据悉,昨天,合肥市人社局联合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并印制了《关于打击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 《意见》共27条,首先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衔接中的移送、协助、监督和联席会议等制度,比较有效地处理了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要点疑难问题、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一方的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也有效

据介绍,在实践中,欠薪后经常发生行为人逃跑、不配合调查,监察执法人员难以取得欠薪的较为有效的证据,案件未及时移送。 此次《意见》确定,人社部门未能采集到行为人工资支付的相关证据资料时,应及时向劳动者进行调查咨询,并做好咨询记录,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金额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拖欠工资事实。

今后,可以通过电子方法发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随着我国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采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正在积极探索新闻化条件下的电子配送方法。 《意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从而避免行为人恶意送达,抵制送达, 另外,对采用上述方法发送执法文件的过程、证据保留等作了详细规定。

确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实际上,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以经济支付劳动报酬,疏于支付,也可以以损失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挪用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金,导致工资不足事件的发生。 《意见》列举式规定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特别是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两种情况,可以视为有能力支付,一是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视为承包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 二是行为人挪用了支付劳动报酬应使用的款项,或者未能说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款项已支付给劳动者。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防止恶意拖延行为。

另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对一个劳动者不支付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犯罪立案标准,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对该规定的三个月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三个月是行为人应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为三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三个月应该是累计三个月的工资拖欠额

结合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和办公实践,《意见》也规定3个月不支付累计3个月的劳动报酬。

标题:【要闻】特殊情况下单方证据也可能认定欠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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