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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在再生水辅助管网的复盖范围内,市政洒水、绿化灌溉等对自来水进行再利用的话,有可能被罚款,最高将被罚款1万元。

单体建筑必须建设超过2万平方米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又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净化技术解决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城市杂用、工业、景观环境等范围内采用的非饮用水。 根据本次《办法》,今后合肥市再生水实行有偿录用制度,其价格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手续制定。

集中式再生水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结合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等建设同步施工。 在集中型再生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区域,宣传建设分散型污水解决站,并根据再生水的用途明确出水标准。

《办法》确定,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公共建筑和已建成、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解决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在管网范围内不使用再生水最高将受到1万罚

目前,合肥市已经建成了再生水利用工程。 今后,在再生水管线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卫生间清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工程等市政及经营用水。 工业生产用水,如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 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海绵城市建设等环境用水。

《办法》确定,不采用再生水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处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收取再生水或最高罚款3万元

《办法》还提出了一系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实施下列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例如擅自占用、拆除、撬动、移动用水设施擅自改建、搬迁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直接到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取水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今后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再生水利用设施投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涉嫌此类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减少或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客户

今后,合肥市再生水的供水也将更加规范,计划实施减停供水报告制度。 确实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在48小时前通知相关客户。

再生水管网、取水点等设施的外观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在取水点和出水口标示非饮用水。

标题:【要闻】合肥:绿化浇灌再用自来水或将最高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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