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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该房屋质量保障新规,有什么想说的可以提出。

推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新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前,住宅工程建设部门组织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说明书,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招牌,注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交付中采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两本书,即建筑质量保证书和采用证书。

质量保证期内建设部门的变更应当向业主公告

房屋交付后,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范围和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利人的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的保证责任。

由于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变更,一些小区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原建设公司找不到作为担保,容易发生剥皮纠纷。 因此,新确定,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格的,原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保证责任部门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新规定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向购房人出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吴奇

温暖的提示

市民可在年11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电话号码: 0551-62878569

电子邮件: 9408457@qq

通信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邮政编码: 230091

标题:【要闻】房屋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或罚1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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