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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用汽车喇叭、商店喇叭促销、白天或晚上装饰用钻、广场舞音乐扰民等行为,列入了新修订的《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禁止范围。 从7月开始,该《条例》将正式实施。

防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

未满足时,请不要投入采用

根据《条例》,在影响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机构的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疗养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噪声的各种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声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条例》中还增加条款,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采用。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在期限内减轻或者排除噪声的影响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禁止昼夜进行

发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者

合肥市除维修、应急措施外,禁止白天、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工程。 因建设工程技术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需要提前两天公告附近居民。 建筑工地夜间进行建设垃圾运输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天向附近居民公告。 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公司项目。 在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除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庆祝和推广活动等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体在室外安装高音扬声器,不得采用。 广播推广不得在车辆或街道上使用音响设备进行推广活动。

夜间、白天的装修

禁止使用钻头等噪音污染工具

《条例》还对夜间和白天之间进行了定义:夜间是指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的时间,白天是指中午12点到14点之间的时间。 禁止在夜间或午睡中使用钻头、链锯、电钻、冲击钻等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工作。 在公寓、商业大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汽车修理、歌舞娱乐等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要闻】夜间、午间装修 禁用电钻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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