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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向当事人和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说明资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的,依法负责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贯通,出具错误公证书,将受到严惩。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安徽省公证条例(修正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人才引进途径充实公证机构的力量

根据条例要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时,必须多次遵守客观公正的大体、法律法规和执行纪律,遵守执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充实公证机构力量,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建设,提高公证队伍整体素质。

公证机构、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回避的,未回避的,推迟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公证的。 拒绝设立公证事业快速发展基金、赔偿基金、福利基金的,兼任其他违背职务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非法牟利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行纪律的行为。

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失,给当事人、公证若干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公证机构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提供虚假说明资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公证机构在核实新闻方面有很多困难。 如何加强政府的责任?

根据条例要求,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若干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有相关辨证规则验证或者疑义的,应当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验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的新闻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在线查询和相关新闻核实提供便利。

注意当事人和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说明资料,故意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贯通,出具错误公证书,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姜曼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黎静)

标题:【要闻】严惩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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