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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既涉及老百姓的利益,也涉及政府公众的说服力。 8月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红头文件不允许任性。

红头文件的发文有硬性阈值

能发送什么样的文件,不能发送什么样的文件,文件数量多还是少? 《通知》确定红色头文件的门槛,复印件必须合法、适当,发文数量必须严格控制,没有实质性复印件,无论有发行还是不发行的文件,一律不发行。

政府部门在发表文章时,必须符合多人。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不得与同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行政权力部分事项,也不得减少法定职责;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若干事项

另外,红头文件不得制定超越职权规定、市场调节、公司和社会自律、公民应当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副本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违法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变更或者终止现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

起草文件之前必须判断论证

一项政策和规定对老百姓有多大影响,在红头文件制定之前,必须搞清楚这个问题。 《通知》决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行政措施,委托起草部门或第三方判断。 安徽省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论证结论应在文件起草证明中注明,作为制作文件的重要依据。

老百姓的声音也必须充分吸收。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要建立意见和建议信息表达的协商反馈机制,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不拍照留空间

为了防止违法决策、武断决策、叩头决策,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通知》要求,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则、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事务会议上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要发扬民主,确保与会者逐一发表意见,与会者的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写明、有根据。 根据要求,第一领导不得在其他参加者表示之前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

另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动态管理的。 一般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比较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以上的,应当在文件中注明。 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必须及时整理。

标题:【要闻】今后发“红头文件”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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