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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合肥市政府对外发布了《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今后,对全年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市政府将不再重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是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的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区)分级筹集。 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使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明确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年底统一结算。 pm10、pm2.5浓度没有比去年同期下降,没有达到年度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改善空气质量的辖区。

补偿基金年终结算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且pm2.5平均浓度降幅超过目标降幅50%的县(市)区、开发区,未实现按50%进行补偿的年度目标,且pm2.5平均浓度降幅为目标降幅的50% (含50% )

值得注意的是,对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将有相应的奖励。 《办法》确定,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比上年超过6微克/立方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外,给予不重复的奖金20万元。

对年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重复奖励,不另行发放生态补偿评估额。

根据要求,今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制定生态补偿金的采用方案,并报合肥市环保局、合肥市财政局备案。 合肥市环保局也每季度发布各地空气质量状况和生态补偿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方佳伟

标题:【要闻】空气质量连续两年度达二级 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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