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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法律界人士厅原副厅长程汉受贿、徇私枉法案件的一审判决。

程瀚出生于1963年11月,1985年7月进入大学后,在省公安厅工作。 2006年至年2月,被告人程汉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 程瀚在此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公司经营、破案、办理牌照等方面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相关人员索取或非法他人财产共计1795.523644万元。 在大规模受贿的基础上,程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介入事件,帮助他人平事,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希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而程瀚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徇私枉法、明知有罪的人不让他被起诉,其行为已经徇私枉法,依法计其数罪,予以处罚。 被告程汉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95.523644万元,受贿额特别巨大,多次具有受贿情节,受贿额达600余万元,被告程汉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受到重罚。 事发后,涉案的赃款、赃物全部追回,量刑时适当考虑。 根据被告人程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件在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月13日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汉犯判处受贿罪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因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追究被告人程汉的违法所得。

【要闻】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终审获刑17年半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汉在法庭上表示上诉。 程汉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认定提出原判受贿与事实不一致,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中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 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之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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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上午,安徽省法律界人士厅原党委委员程瀚副厅长就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程瀚出生于1963年11月,1985年7月从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省公安厅工作。 2007年4月,被任命为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3个月后当选为合肥市公安局局长。 2008年9月,被确定为副市长级,年4月担任合肥市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年8月,就任安徽省法律界人士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检察机关表示,2006年2月,被告人程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公司经营、破案、办理牌照等方面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相关人员向他提供所有人民币637.25万元,0.66万元 大规模受贿,另外,程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介入事件,帮助他人平事,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程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产。 程瀚作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免被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起诉。 其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被告亲属等旁听了审判。 (陈多润通讯员蔡军)

程瀚事件评论[/s2/]

年5月18日,安徽省纪委宣布,程瀚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年8月4日,程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移送司法机关。

年10月28日,最高检查公布,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判处程汉(副厅级)逮捕。

年11月9日,最高检查发布新闻,程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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