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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合肥地下管线管理有法可依。 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严格限制道路的挖掘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

《条例》要求市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依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管线敷设在地面,逐步纳入其他城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严格限制道路的挖掘。 《条例》确定,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部门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 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或者批准。

为了统一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的建设,减少破坏性挖掘,根据《条例》的要求,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提前建设管线,或者预留地下管线的位置。 新管线改建、扩建必须铺设在地面上的公路,原架空管线同步入地。 现有架空管线必须分阶段改造地下管线建设时,必须同时铺设管线示踪剂标志或标志。

另外,《条例》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计划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批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监理、竣工测量、计划验证和文件移交等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逐步推进在城市道路上统一建设铺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并确定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录用制度。

在公路现有地下管线区域施工前签署保护书

如果是现有的地下管线,如何保护?

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相关区域现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后才能进行工程设计。 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

现有地下管线分布多而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适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探。 勘探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 勘探机关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现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组织现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依赖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现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实施占领、移动、损坏、反驳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为了提高地下管线事故防治、灾害防治和应急解决能力,《条例》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体系。 同时,按照数据同源、共享校验、及时更新的大致情况,统一收集、输入、分解、入库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新闻、周边环境新闻、维护记录等数据,进行地质环境、桥梁基础、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相关

《条例》还确定,我市将建立地下管线新闻同步更新机制,落实各类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通过标准化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保障地下管线新闻要素的同步更新。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受外力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时,管线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进行备用处置。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补充权属不明、废弃或缺失的地下管线,同步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新闻系统的相关道路地形图及其地面建筑三维模型等新闻。

逐步开展旧小区地下管线改造

旧小区的地下管线怎么保护? 《条例》确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逐步开展旧小区地下管线改造。 地下管线权利不明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条例》要求地下管线领域管理部门督促管线部门开展或协助旧地下管线升级改造事业。

还确定了《条例》要求吸引社会参与,发挥领域组织的作用,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不良信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汪菲记者黎静/文王将/图

标题:【要闻】合肥地下管线管理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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