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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改革(医保)联合颁发了《合肥市特殊疾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从今年2月1日开始,包括高血压症在内的44种疾病被统一为特殊疾病的范围。 另外,特殊病门诊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规定门诊特殊病就诊者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44种疾病统一纳入特殊疾病范围

本次“方法”的适用范围为临床诊断确定、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包括高血压病在内的44种门诊治疗需要较长时间的疾病。 投保人患有其他门诊需要长时间治疗的特殊疾病、罕见病种,可以向投保人医疗保险办理机构申请。 为了确定治疗方案、门诊治疗切实可行,纳入特殊门诊管理。

特殊门诊怎么办理? 根据方法的不同,要遵循申报、鉴定、确认的步骤。 申报环节,投保人应当将相关病历资料带到投保人医疗保险办理机构申报。

鉴定环节、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组织3名以上相关学科的医疗专家,按照特殊疾病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确认环节,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投保人可以通过合肥医疗保障网或合肥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平台查询鉴定结果。 符合鉴定标准的,颁发“特殊门诊诊疗卡”,自自愿卡之日起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特殊门诊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办法》确定,特殊门诊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各病种按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分别设定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协商医疗机构可以统一采用。 并且,患有多种特殊疾病时,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就增加病种限额的60%,从而增加支付限额。

其中,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脑出血(脑梗塞) 2种以上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限额。 投保人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投保人应当选择一个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定点

今后,合肥门诊特殊疾病医生将实施协商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根据各病种的病理特点定期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和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需要定期复审的特殊疾病,投保人应当在待遇期满前一个月,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复审。 复审时需要提供近一年的连续治疗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

一年内未进行特殊门诊治疗或者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特殊门诊待遇自动取消。 投保人可以根据特殊门诊诊疗需要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门诊诊疗定点,每年变更一次。 恶性肿瘤特殊病门诊管理的投保人,根据用药需要,可以选择谈判药品协议药店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记者王骏超

44种疾病具体为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力衰竭、脑出血(脑梗塞)、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硬化、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亢进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白塞病、系统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癫痫、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精神障碍、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银屑病、心脏瓣膜置换

标题:【要闻】合肥市44种疾病患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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