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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我省产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6617.3万元,16个市全部获得补偿,其中合肥市排名第三,获得652.5万元补偿金。

去年7月,实施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了季度考核,以微粒( pm2.5 )和可吸入微粒( pm10 )平均浓度季度的前期变化情况为评价指标,上一年度空气质量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 该市2.5年平均pm2.5浓度比上年进一步改善的,年度给予800万元不再重复奖励。 pm2.5不逆升的,向省级财政支付生态补偿资金,补偿改善空气质量的设区市。 根据此次公布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池州市补偿金最多,为1152万元。 鞍山市、合肥市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获得828万元、652.5万元。

为了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去年我市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上升的县(市)区、开发区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开发区。 去年市级补偿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气生态补偿资金共计1703.6万元。

标题:【要闻】合肥好“气质”收获652.5万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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