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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项目不得招标、设限拒绝外国专家参加考核。 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公共管理局获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拟修订征求意见稿)》出台,广泛征求舆论,各界人士可在年5月15日前提出建议和意见。

决定不同类型交易项目的投标方法

根据这次的修正案,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交易项目的投标方法。 其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和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比较有效的最低价格战。 在满足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考核的最低报价者为竞争候选人。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价格的除外。

国有资产交易、国有土地开采权和矿业权转让项目,实行比较有效的最高价格战。 在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最高报价者为竞争候选人。

对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的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明确竞争者,即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未排名候选人中选择竞争者。

审计师禁止擅自接触交易主体

新条例还提出,对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的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具备入选省外、国家综合评价专家库或者考核专家库条件的人员中明确考核专家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抽取和聘用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专家。

在项目审查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做法进行审查,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排斥擅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收受财产或其他利益的项目单位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竞争者意向的任意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含蓄提出的倾向的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要求等。

不得因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而开除对方

交易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过程、结果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答复。 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解决办法。

投诉时必须有确定的需求和必要的说明资料,不得以投诉为名开除同业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温暖的提示

此次立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书信途径寄到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a区602政策法规所。

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论发送到: 544620349@qq。

标题:【要闻】合肥重大工程不能设“门槛”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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