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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 从现在起五年内,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到期后符合条件继续租赁的,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该《办法》确定,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上的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租赁应当采用拍卖、招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法公开,实施较为有效的最高价格战。

行政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村(居)集团之间的资产租赁使用非公开租赁办法的,出租人应经行使所属出资公司或出资人权利的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实施。

除上述主体之间外,使用其他非公开租赁办法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相关决定批准程序,经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在具体期限方面,《办法》规定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总租赁期限(包括首次租赁期限和连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因特殊原因租赁期限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定批准程序,经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执行。 另一方面,使用非公开租赁办法和连续租赁办法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项目,应当采用场内协议的方法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和续签合同,基本上不得签订补充合同。 因特殊情况需要订立补充合同的,不得订立违反主合同首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而且,持续租赁标准应该在原租赁标准以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交易期内,不得转租。 出租人应事先按一个季度以上的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赁合同收取3~6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出现不能按合同交易的情况,出租人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交易情况反馈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从现在起五年内,各级财政、国资、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监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责令改正,并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合肥新闻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标题:“国有(集体)资产首次租赁不得超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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