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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省地税局获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施行,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开具两次以上,不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将计入不良记录。

据悉,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例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采用纳税控制装置,或者擅自损坏或变更纳税控制装置,未按期修改,或者被罚款2000元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开具两次以上的发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所有连发一次不重复开具发票、不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虚开发票的行为,在发票管理环节均被认定为地方税不良记录行为。

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上有那些权利和义务呢? 省地税局负责人答复说,在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向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出具了《税务若干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认定年度内,那些涉税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 纳税人认定地税机关拟编制的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出陈述意见。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回答进行集体审议,并据此得出最终的认定结果。 (市场星报)

标题:【要闻】安徽地税:纳税人这些行为将计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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