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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落实。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30条,恒常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除接待排除事项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工作日白天禁止饮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本省范围内第二条所述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查、任务的执行、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指示报告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禁止饮酒,是指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供的含有酒类或酒精的饮料均不得饮用。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解决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对无力执行本规定,多次被禁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解释责任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国有公司、国有金融公司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条本规定自年7月21日起施行。

标题:【要闻】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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