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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审判,2009年至2009年,被告人梅国胜利用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司令部办公室主任、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建设、土地转让、绿化带移植、公司资质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人民币304000元, 人民币109928元,接受为其个人提供的绿化工程折合人民币99873元,共计人民币6028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国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产价值人民币602801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梅国胜认罪、认罪、自愿归还所有赃物、自愿缴纳罚款等法定或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合肥市中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对梅国胜犯判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将合肥市检察院查获的591801元、合肥市中院收缴的11000元违法所得和200000元罚款纳入国库。

标题:【要闻】合肥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60万元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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