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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确定事业单位离职创业者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一步保障离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细则》共有7个部分17条,进一步确定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指导。 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采用现有的事业编制,在符合不兼任岗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的,可以办理离职创业手续。 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时应当自行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对事业单位和离职创业者最关心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细则》作出了确定规定。 离职期间,离职创始人不占离职时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职种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停止履行,3年内保存人事关系。 离职员工与原公司其他在职人员同等有权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岗位等级晋升。 离职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换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依据的继续与原单位保存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和离职创业者约定。

另外,离职创业期间或期满后,相关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公司,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以根据离职时原雇佣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安排员工,暂时没有空缺的,由原雇佣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待遇保存,离职创业者

深度解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创业的新增

解读专家

刘明平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施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汉军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

戚少燕省农科院科研处长

《细则》为什么出台,激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动力,实现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意义何在?

要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政府要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有志于离职创业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确定离职创业政策的指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向真正的现实生产力转化

刘明平: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将第一资源转化为第一动力,为安徽在中部崛起中开辟新的道路,需要建设创新型三大强省提供大力支持,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激发越来越多的人才潜能。 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渐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为骨干,结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层次,形成了一支整体实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99万人。 且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增长迅速,去年全省共申请专利12.77万件,居全国第6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83万件,居全国第5位。 全省科研事业单位、高校输出技术项目3039个,输出技术合同成交13.71亿元,其中与公司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2170个,合同成交7.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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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中国经济质量提高的必然要求。 实现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关键是要逐一发挥科技潜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购买率。 无论从全国还是安徽自身来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普遍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购买率不高等问题。 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不完善,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环境支持成果转化不足等。 其中,政策体制的不完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直接影响科技人员是否参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能否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鼓励和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实现人才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进入人才强省的重要措施。 如何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 《细则》的出台,从7个方面确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的实施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重要问题,为有志于离职创业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确定离职创业政策指导,这大大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施:《细则》是在深化改革,特别是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可以说,《细则》的出台,是我省人才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创新摸石过河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探索。 它是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深化对第一生产力认识的结晶,是科技人才招聘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通过人事制度创新的实践,对科技人才呼声的积极回应。

相比以往的有关文件,《细则》不仅更加全面系统,体现了新思路、新理念,而且具体准确、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细则》从去年8月起草到公布,经过一年的时间,征求了省内各市县的意见,经过了多个事业单位的交流讨论、专家论证、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参考外省的方法等步骤。 《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三个基本的大体。 一是确定政策指导,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二是确定主体责任,规范员工流程,防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岗位创业,在新的历史上留下问题。 三是本着合同精神,多次以人、学分制为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保证事业单位和离职创业者的正当权益。 应该说这是一份政策依据合法、政务调查严密、论证科学严谨、视野开阔、参考充分、符合省情、切实可行、具有创新精神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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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创业的实施范围包括它们,如何办理手续?

包括事业单位现有图书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应当辞去按规定聘任(任)的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上岗创业

办理手续必须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只有两条,但规定准确、明确。 并正面规定实施范围为从事务所现有图书的正式员工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应当辞去按规定聘任(任)的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上岗创业。 二是逆向排除,规定未兼任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技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纳入执行范围。

《细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且必须占有、录用目前的事业编制,符合不兼任岗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的,方可办理离职创业手续。 其次,《细则》涵盖除参公事业单位外的所有其他事业单位。 这与此前中央和省发布的就业创业文件一致。

实施范围仅限于人员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首要的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一技之长、最具有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程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全面落实创新任务提供智力支持 另外,实施范围的确定定义是文件实际执行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像蜜蜂这样的离职创业潮对公共服务的快速发展产生冲击和不良影响。

《细则》对手续作出了三条确定规定,富有规范、实用性、人文精神。 关于申请离职创业的处理程序,《细则》规定了四个环节,即自行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准备。 在这四个环节中,确定了具体的处理要求:一是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职创业协议,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职期间、离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入分配、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二是事业单位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月份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用工单位调整为离职创业者。 三备案的,申请离职的创业者应当提供经济实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说明等创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另外,《细则》确定了要求设立离职领的经济实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规定了离职创业期限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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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细则》对手续办理的规定,强调程序规范,例如对各个环节和具体事务都有严格要求。 非常务实,对项目资料等要求,提醒申请人慎重作出决定,同时有助于增强《细则》的切实可行性。 皖才皖用、科技兴皖的宗旨,如强调协议、备案和办理的经济实体在安徽定居规定的个人自愿,单位需要与个人充分协商协商协商等,体现了专业技术人员对权益保护的人文精神。

《细则》如何规定离职期间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

离职期间,离职创始人不占离职时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职种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停止履行,3年内人事关系保存

离职员工享有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

韩军:《细则》确定了事业单位和离职创业者最在意的三个首要问题。

人事关系方面。 加强合同管理,终止原聘用合同的履行,三年内保存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根据,有序管理,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不占其创业期间离职时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量,比较有效地缓解了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量资源不足的现状, 并且离职创始人管理比较灵活,要求离职员工定期报告公司运行情况,明确年度考核结果,处理离职员工难以管理的矛盾,保证了考核制度的落实。

二是工资待遇。 以前,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使用停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高校教师不愿放弃铁饭碗,不敢下海经商,也有个人从事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现象。 细则的出台,为有志创业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会。 另外,文件规定离职创业者享有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离职创业吃了安心丸。 与以前相比,都是体制内人员出来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现在各项待遇更优惠,措施更务实,档案工资可以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大胆冒进,处理后顾之忧。

三是社会保障缴纳方面。 离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年内保存人事关系,其中包括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细则》确定了双方的社会保险义务。 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公司和离职创业者约定办理,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高校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产出地,不仅具有人才、知识、技术等先天特征,而且具有良好的科研、宣传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离职创业政策将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刺激事业单位活力,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接轨,促进产、学、研融合,促进地方经济高速发展。

离职期间或期满后,要求回原公司,等级怎么安排,离职创业者的解聘手续怎么办? [/s2/]

离职员工要求回原公司的,应当在离职创业期或者离职创业期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回原公司,提供离职期间创业情况的证明。 必须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按照离职时原雇佣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安排工作人员。 公司没有空缺的,可以先保存原招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待遇

离职期间,离职创始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并达到可以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辞职

戚养燕:至今为止,很多科研人员对离职创业有很多想法,但担心很多,担心离职创业后回不到原来的岗位和原来的岗位,担心离职后会无业。 《细则》兼顾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离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确定离职创业者回原公司应履行的程序和离职后等级安排,彻底消除离职创业者的顾虑,有助于离职者在离职期间专注干事,安心创业。

无论是离职期间还是离职期满,离职人员要求回原公司的,《细则》规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按照离职时原招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安排工作人员。 公司没有空缺的,可以先保存原招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待遇。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可以促使离职创业者在回原公司后的待遇不下降,准确判断自身创业能力,做出理智、无忧无虑的创业决定。 事业单位可以知道离职员工回归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对离职创业者的管理不真空很有效。

对离职员工解聘手续的新规,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20世纪80年代,国家用停职的方法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当时没有制定适合停职的回归政策,一点一点在国外经商或离开工作岗位多年的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要求回原单位辞职,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人事管理工作。 《细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的录用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 根据《细则》,离职人员在离职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自离职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返回原公司的,原公司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立即办理岗位核减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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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规定的实施时间时,《细则》还整理和联系不及时制定的离职创业相关规定,因前后文件规定不一致,政策理解不同,单位和离职人员不因执行各自的措辞发生人事纠纷,保证了《细则》的严重性

另外,在当前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扩大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考虑到国家释放鼓励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效益,《细则》确定了国家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有了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看,《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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