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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贡鹅为省城市民所熟知。 最近,一家公司因以前的宣传而闻名吴山贡鹅,拥有吴山贡加鹅的图形商标,拥有吴山贡鹅的专属,认为将位于包河区的吴山贡鹅店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该公司最终败诉。 法院认为吴山贡鹅已经是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也是合肥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称在公司中不应该是独特的。

[诉讼]吴山贡鹅上市后变得有名了

合肥王贡鹅餐饮有限企业成立于2001年12月,年9月公司名称改为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吴山贡鹅企业)。 2000年,合肥吴王酒馆获得吴山贡字体和印有吴字的鹅图形商标(以下简称鹅形商标)。 2002年,该商标转让给合肥吴王贡鹅餐饮有限企业,并于年6月转让给吴山贡鹅企业。 吴山贡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邓某。 吴山贡鹅企业认为,吴山贡鹅上市,在宣传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努力,吴山贡鹅也因此而出名。

起诉他人的方法是吴山贡鹅

年11月,被告郑某领取合肥市包河区吴山贡鹅店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地点位于包河区桐城路,门头突出采用吴山贡鹅字体,吴山贡鹅字体右侧标示字体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产字体。

年3月10日,吴山贡鹅企业向最高法院投诉,要求郑某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体的招牌、牌匾,并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权、商号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吴山贡鹅企业认为,郑某聘用的吴山贡鹅与吴山贡鹅企业批准注册的鹅形商标实质上相同或近似。 对方未经吴山贡鹅企业许可,采用同样的服务,侵犯了吴山贡鹅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为,吴山贡鹅企业作为鹅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权受到保护。 鹅形商标是印有吴山贡复制品和吴复制品的鹅形组合的商标,只有两者结合采用,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口采用吴山贡鹅字体,与鹅形商标的照相文字组合明显不同,吴山贡鹅企业诉郑某经营的店门口采用鹅形近似商标,缺乏事实根据。 在本案中,郑某经营含有吴山贡鹅字的店的行为,并不足以说明特定地区内的公众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引起市场主体的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为,吴山贡鹅作为有名的菜肴,已经成为所在地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成为合肥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于吴山贡鹅被相关公众熟知是由相关领域、经营者、地方政府、信息媒体等合作推动的,所以这个名称并不是公司特有的。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山贡鹅企业的指控。 吴山贡鹅企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最近,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的声音

鹅形商标是印有吴山贡复制品和吴复制品的鹅形组合的商标,只有两者结合采用,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口采用吴山贡鹅字体,与鹅形商标的照相文字组合明显不同。

-特别注意事项

请不要忘记宣传产品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马箭认为,该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即使原告前期在吴山贡鹅的宣传上做了很多工作,使吴山贡鹅出名,但当初在宣传时并没有把吴山贡鹅的宣传与自己联系起来,想象吴山贡鹅就不由得想到了这家企业和个人,想到了越来越多的名菜和地方特色

马箭认为,这一事件也对类似的公司和个人有所警醒。 尽早注册相关商标,进行宣传的时候一定要和自己或企业的广告主体联系在一起。 另外,在自己进行宣传时发现他人有侵权嫌疑时,必须立即保护维权。 宣传的企业品牌名称失去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时,可能会延迟。 (安徽商报)

标题:【要闻】我有商标“吴山贡”+鹅 你店不能叫“吴山贡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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