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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从年1月1日起,我市启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了参保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济金的参保人员。 参加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 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中断。 在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有所恢复。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按50%~80%的比例二次报销。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 3个目录)内的医疗费以及所有临床治疗切实所需的治疗类药品费。 三个目录是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明确,参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为2万元。

投保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经就医,合规药品和3个目录内个人自行支付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自动转入大病结算系统,直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即时结算。 (记者许超众)

标题:【要闻】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明年元旦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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