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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曹某犯受贿罪,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近日,记者获悉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四室原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 许某利用其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某企业分股分红,还在参加竞监四室主任职务时,为得到曹某的帮助向曹某家行贿。

不出资分配主干股和不动产

2007年至2007年,许某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理处噪声大队工作人员,合肥市环保局蜀山分局科长,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监察四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年初,许某和何某(另案解决)、曹某、安徽省科技咨询中心环评部部长贾某共同成立安徽邦华环境工程咨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邦华企业)。 什么人承诺出资管理运营邦华企业,许某、曹某、贾某均不实际出资,利用职务便利向邦华企业介绍业务,人均占有25%的股份。

2009年6月左右,甲某退出邦华,企业实际股东为什么是某、曹某、许某,人均占有三分之一的股份? 邦华企业成立至事件,许某、曹某人均获得60余万元股东红利。 另外,邦华企业出资购买合肥市芜湖路某小区的一间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以何某、曹某女儿和许某大姐姐的名义登记,但房屋的实际产权由许某、曹某、何某、三人等共有该房产。

即使收受贿赂,也会把钱送给领导

公诉机关指控的许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包括许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环境保护检查、环境检查中寻求照顾,并多次领取现金和购物卡。

合肥市塘西河再生水厂长等要求在某环保检测中给予照顾,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解决厂长感谢在协调禁止厂区附近工地泥浆水排放方面提供的帮助,给了某购物卡。

此外,年,徐某为得到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队长曹某的帮助,向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长曹某家寄去1万元。 为了感谢曹某的帮助,寻求曹某在今后事业上的照顾,许某在年、年、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曹某5千元,共计1.5万元。 最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犯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决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安徽商报)

标题:【要闻】分文不出拿干股又行贿领导 环保局从业人员犯两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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