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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合肥市市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开幕,听取、审议了《合肥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制定修订草案)》的证明,并传达了一系列重要消息。

从市区范围或限制调整为全面禁止

对《草案》来说,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全面禁止调整市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限制政策。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禁止主要基于多方面的因素考虑。

一是因为,据统计,全国目前有444个城市实施禁止发射烟花爆竹,杭州、南京、南昌、郑州等周边省会城市及省内铜陵市禁止发射烟花爆竹。

此外,在以往的市民问卷调查过程中,市区居民支持禁止的达60.22%,在征求公开意见后收到的30条公众意见中有26条支持禁止,禁止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并且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禁止

因此,根据“草拟”的要求,禁止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庐阳区、瑶山区、包河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燃放烟花爆竹。

在此基础上,《撰写修正案》规定,市区范围外的烟花爆竹的燃放政策要由各县(市)政府与现实相结合。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实需要在禁止、限制的区域举行烟花大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须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 同时,在重污染气象预警期间,县(市)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发射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烟花爆竹发射的方案。

物业服务公司有制止、举报义务

根据《草案编制》,市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的职工责任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评价范围。 县(市)区政府承担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纳入基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然后,《编辑方案》确定了公安、安监、城管、城乡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职责,强调了完善的联防长效管理机制。 另外,还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物业服务公司、酒店、酒店的制止、举报义务。

具体来说,居住在(村)民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以及酒店、酒店等单位,应当在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零售商必须如实记录经营等新闻

如何正确执行策略?

《修正案》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大致批准。

烟花爆竹的批发公司、零售经营者和排污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新闻化等手段,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经营、新闻的排放。 市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购买烟花的爆竹实施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居(村)民委、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推广,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推广的力度。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改变风俗的公益推广。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违反情况严重或被治安处罚的情况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上位法基本设定了法律责任。 《修正案》作出了一点补充性规定,参照南京、铜陵等地办法,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情节比较严重的,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并未阻止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违反属地管理范围内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通报的,由乡(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房地产服务公司、酒店、酒店等单位不阻止、不举报违反责任区域内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设定法律责任,对批发公司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加强源头管理。

-扩展阅览

条例编纂被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为了减少火灾和人身事故,保障公共安全,199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合肥市禁止烟花爆竹的规定》,经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将当时的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蜀山町定为禁止烟花爆竹区域。

但是,由于对自古流传下来的民俗的尊重,本世纪初全国各地都转为管制性规范,合肥市也于年6月重新制定了《合肥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市区范围内的禁止政策进行了限制调整。

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市民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呼声更加强烈。 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定》进行立法后,禁止在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建议将《规定》的编制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合肥晚报合肥市网记者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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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篇】合肥市区或由限放调整为全面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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