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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宁国市前副市长胡琳娟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胡琳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查,2000年8月至2000年,胡琳娟先后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协副主席、宁国市金融办公室(上市办公室)主任、宁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无公司项目资金申报、资助上市、紧急转换专项资金申请

年8月至10月间,胡琳娟向部分行贿人返还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8.4万元。 同年12月1日,胡琳娟接受宣城市监察局审查,说明审查期间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积极说明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退出赃款80万元。 同年12月27日胡琳娟经侦查机关传唤至案件。 本案审理期间,胡琳娟自愿退出剩余赃款5.5万元,并缴纳罚款20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被告人胡琳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胡琳娟在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胡琳娟在接受审查期间积极说明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大部分,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款,认罪悔改态度良好,因此量刑时加以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标题:【要闻】宁国市原副市长胡琳娟受贿百万元 一审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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