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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新闻 (记者唐进民黄娜) 8月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旅游局胡学凡受贿案。 胡学凡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追缴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4602510.14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1999年至1999年,被告胡学凡利用中共黄山市惠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快速发展股份有限企业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企业董事局主席、总裁、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明确为安徽航佳龙川旅游开发有限企业、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等20家或个人旅游资金。 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或者索取非法利益,或者其家庭成员接受姚某、丁某、孙某等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产;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胡学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他人委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或其企业、亲戚朋友谋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委托人或其企业提供 非法或收受委托人的财产,或知悉并认缴其家属委托人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其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胡学凡受贿4602510.1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起诉罪成立,其余指控的357569.88元证据不足,未经认定。 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行贿共计215万元,对其受贿情节依法受到严惩。 胡学破案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阶段供认不讳,庭审中不认罪,对受贿犯罪所得不作任何退保。 胡学凡在被拘留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不依法立功,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胡学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审被判十二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对胡学凡受贿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重大庞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按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延长审理期限。

标题:“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审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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